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新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即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保险补偿的职能和保险给付的职能。 1.保险补偿的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2.保险给付的职能 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定额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是指保险的投资职能与防灾防损职能。 1.保险的投资职能 保险的投资职能,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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