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原告王某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东城营销服务部(简称阳光财险)处为其所有的一辆夏利牌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15日至2010年1月14日,保险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为11万元。2009年1月29日,原告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山东省成武境内沿东丰公路由东向西行至汶上镇张楼村路段时,与骑车同向行驶的刘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甲及自行车乘坐人刘某乙当场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证实原告夜间驾驶机动车因观察不周,与前方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后驾车逃逸,使事故现场无法认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交管部门调解,原告同意一次性支付两死者(家属)共计27万元,其中死者刘某甲、刘某乙的死亡赔偿金均为9.97万元。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后,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被告阳光财险以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及抢救费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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