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经过第三次修订的新《保险法》正式施行,其中对责任保险的赔偿请求权及赔偿方式进行了补充,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分别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据此,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缺少其中一个条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的条件:即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和被保险人的要求。第三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不受损失。这也就意味着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出示已经向第三者赔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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