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994年7月,王先生出国留学,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止了联系。1994年12月,被保险人发生车祸身故,投保人知道后既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通知王先生。2000年1月,王先生回国,得知了上述情况,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由于王先生提出理赔申请已离保险事故的发生5年多的时间,有些必要的证据和事故性质、原因难以认定,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是否应当给付王先生保险金产生了分歧意见。 案例分析: 一、对该案的处理,涉及到保险索赔的时效。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但保险公司履行这一义务的前提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要求,即索赔或者给付申请。原则上,索赔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一般来说,投保人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也没有代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法定义务。 但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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