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在作为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期间,收取村民王某人民币4万元,祁某在收取过程中出具收费信息单并盗用保险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专用章加盖。另外祁某向王某口头承诺该险种分红6000元。 该4万元祁某并未上交公司,祁某也没有为王某办理投保的相关手续,而是将4万元挥霍,后祁某因其他犯罪行为案发,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其收取该4万元的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项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首期保费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项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首期保费4万元的行为属诈骗罪;经查,被告人祁某时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负责该区的客户保险业务,并代理收取保费,在保险公司收费信息单上有客户王某的姓名、险种、保费金额、实收日期、投保人地址和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此处人民法院认定有误,实际为客户服务专用章),因此,被告人祁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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