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讨保费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末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使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高某并末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一直末收到余款。到今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评析 本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以是否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所以,是否交纳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即使高某一点没交保险费,其保险合同也是成立的。 其次,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就一定能得到赔偿,要看此时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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