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开私家夏利车搭载妻子出游,在津围公路上与王某驾驶的农用三轮机动车相撞,宝坻法院判王某负事故全责,但该案遭遇执行难,张某夫妇只好要求保险公司代位赔偿。日前西青法院判保险公司有义务赔付车辆损失,但张妻医疗费等损失依照车上人员保险规则,因张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无法获得赔付。 案件回放 案发当日,张某就将交通事故通知了夏利车投保的西青区某保险公司。宝坻区法院一审判令王某赔偿张某车辆损失1.5万余元,赔偿张妻医疗费等损失近1万元。然而,王某最终只赔了2千元,余款迟迟难以执行。后张某夫妇找到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去年底又诉至西青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近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国寿人保曾欲购深发展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宝坻法院已确认张某夫妇无责任,按照保险规则应不予赔偿,请求驳回2原告诉请。 法院宣判 西青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赔偿车辆损失1.5万余元,因保险条款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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