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保险业因其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合同,于是形成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本来主要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采用何种保险费率。 但从近年来的实际看,保险人的诚信状况很不尽人意,突出表现在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制约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这次修订《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增加了保险人的诚信义务,加重了保险人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责任。严格贯彻新《保险法》,会有助于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 一、保险人的诚信义务 新《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诚信义务可以分为两类:合同订立时的说明提示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理赔义务。 1、订立合同时的说明提示义务主要有: (1)格式条款的提供和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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