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未投保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交通事故案,依法判决被告(秦某某事故发生后已给付原告9000元,已超过其赔偿数额)仰某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1239.35元。 2007年12月11日17时46分,原告秦某乘坐被告秦某某驾驶的皖P69575号正三轮摩托车,由旌德县俞村乡凫阳村驶往俞村村。当行至凫阳村上口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告仰某驾驶的皖P61956号三轮汽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秦某某、仰某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08年4月2日经司法鉴定为两处八级伤残。2008年6月原告将被告秦某某、仰某诉至法院,要求俩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俩被告理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仰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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