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胡某近日向记者致电咨询,不久前其贷款购买丰田轿车一辆,当日,胡某在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约定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此保险合同还特别约定了“被保险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签订此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此“特别约定”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还将“放贷银行确定为本保险第一受益人”。
在合同签定后不久,胡某驾驶该保险车辆行至无人看守道口处与车站调车机推进的客车体相撞,造成车辆严重破损,胡某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以“被保车辆在火车道口与火车相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经事故处理委员会处理认定原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协商胡某赔偿铁路损失5200元,胡某在修复保险车辆时,支付了修理费6120元。
胡某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认为,胡某没有理由索赔。并辩称胡某是贷款买车,保险单明确约定,放贷银行是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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