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赵先生驾车时不慎与其他车辆相撞,导致自己车辆受损,由于赵先生曾投保车辆损失险,但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拒,保险公司认为发生车祸时赵先生驾驶本已过期5天。赵先生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海淀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赵先生败诉。
2006年初,赵先生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为私家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一项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2月起至2007年1月止。2006年9月16日,赵先生的车辆在朝阳区不慎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前部受损。此时,他的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已过期5天。几天后,驾车人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新的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有效起始日期为2006年9月11日。
事故发生后,赵先生及时向财保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财保公司却以驾车人驾驶证过期为由不予赔付。为此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财保公司赔付自己实际支出的车辆修理费3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的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致车辆受损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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