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销售过程中,购车者用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试驾,不料发生一死两伤的车祸,对此,经销商应承担什么责任?6月初,宁波江北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交通事故案作出判决,经销商和试驾人被判按照三七开比例进行赔偿。
2009年10月,崔某与某汽销公司就准备购买的品牌越野车达成初步协议。崔某要求试车,汽销公司同意,并提供了一辆试驾车。
然而,在驾车起步过程中,车技不精的崔某操作失误,与停放在车场内停车位上的另外两辆新车发生碰撞。崔某越加惊慌,驾车撞向一边的杜某等三人,其中杜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过程中,销售公司的陪驾人员未采取任何补救性措施。随后,肇事的崔某与死者杜某的父母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崔某赔偿40万元。
去年12月初,杜某的父母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汽销公司和崔某共同赔偿599633.44元,由于崔某已支付40万元,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汽销公司赔偿余下的19.9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汽销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首先,其提供给崔某试驾的汽车未投过保,也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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