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刚买两个月的新车停在小区车位上发生自燃,车主在索赔过程中,销售商和保险公司相互扯皮,车主最终将销售商诉至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汽车销售商应为此事承担责任,判令销售商赔偿车主王先生各项损失9万余元。
2011年8月,王先生在汽车销售商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同年10月23日晚9点,王先生驾车回到家中,将车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大约半个小时后,车辆起火。监控显示,车辆属于自燃。随后,王先生打电话给汽车销售商及保险公司,就谁该承担责任问题进行协商。但两家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赔偿王先生因车辆自燃遭受的相关损失。在协商未果后,王先生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汽车销售商辩称,车主应当起诉汽车生产商或保险公司,同时认为车主并不能充分证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主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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