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故障引起火灾 保险公司据理“拒赔”

 所属分类:  2013-9-9 15:04:45    加入收藏
将刚买两个月的新车停在小区车位上发生自燃,车主在索赔过程中,销售商和保险公司相互扯皮,车主最终将销售商诉至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汽车销售商应为此事承担责任,判令销售商赔偿车主王先生各项损失9万余元。

   2011年8月,王先生在汽车销售商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同年10月23日晚9点,王先生驾车回到家中,将车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大约半个小时后,车辆起火。监控显示,车辆属于自燃。随后,王先生打电话给汽车销售商及保险公司,就谁该承担责任问题进行协商。但两家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赔偿王先生因车辆自燃遭受的相关损失。在协商未果后,王先生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汽车销售商辩称,车主应当起诉汽车生产商或保险公司,同时认为车主并不能充分证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主王先生与汽车销售商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汽车销售商未能提供发生自燃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及缺陷的证据,应认定车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据此,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令汽车销售商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9.6万余元,如果汽车销售商认为车辆发生自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针对汽车自燃谁该担责的问题,法官庭后表示,该案涉及的是一个举证责任分摊问题。对于汽车自燃原因,由于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的认定结论多以火灾原因不明、排斥人为纵火原因,加之汽车损毁严重,不具备鉴定条件,从而无法最终确定导致汽车自燃的直接原因。但汽车质量鉴定,并非车主的法定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发生新车自燃,生产方对排除产品质量责任负有举证义务。生产方需要对排除其责任进行举证。因此,市民若遇到车辆自燃,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商,若已经购买了保险,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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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南城天诚康桥的区女士,18日开车经过八一路军分区附近时,突然闻到车上有一股焦味,便迅速熄火下车,没过多久车辆自燃,所幸车上人员及时下车都没有受伤。欧小姐想到自己买保险时买过“车辆自燃险”,便报了交警和保险公司,等待保险公司的理赔。哪知道,保险公司并没有让她如愿获得赔偿。

   保险公司据理“拒赔”

   区女士接到保险公司业务经理吴晗这样的回复电话,他称,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规定,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身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引起火灾的,属自燃,投保的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自燃又买了自燃险的话,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然而在这起事故中,保险公司发现区女士的车辆进行过改装,在仪表盘附近安装了DVD影像雷达导航一体机,维修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正是这个一体机的线路发生短路而引起车辆自燃。按规定,车主自行改装车辆引起的自燃,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付的,只能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在朋友的车上看到一体机之后,就非常想装一个在自己的车上,又有导航功能,又有影像的倒车雷达,对她这个倒车“菜鸟”很管用,而且还能够播放DVD和MPS音乐。在4S店问过要六千多元,而在金牛路一家小店看到差不多功能的只要不到两千元,便在该店购买和安装。“没想到会发生线路短路,看来小店的安装技术还真有限,我很后悔一时贪便宜。”

2013年4月15日

汽车保险包括八、自然损失险
    八、自然损失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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