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何权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110800元,不足部分,按30%责任赔偿人民币9441.56元。
2011年12月30日23时10分许,受害人钟昆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何权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昆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核算,此次事故共对钟昆家属造成经济损失204784.96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钟昆承担主要责任,何权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权除垫支抢救费2000元和给受害人家属16000元埋葬费外,其他经济损失均未给予赔偿。经过数月的催讨无果后,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权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112000元,不足部分,再按3:7责任比例分担。
被告何权辩称,该车已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只是刚过了保险期限,未及时续保就发生事故,因此不能按有交强险来计算被告的赔偿额,应按原告所有合理损失的总额,按3:7分担后再确定被告的赔偿额。经查,何权的车辆保险期限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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