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续保发生车祸 能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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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9 17:27:24   
加入收藏2011年12月30日23时10分许,受害人钟昆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何权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昆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核算,此次事故共对钟昆家属造成经济损失204784.96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钟昆承担主要责任,何权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权除垫支抢救费2000元和给受害人家属16000元埋葬费外,其他经济损失均未给予赔偿。经过数月的催讨无果后,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权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112000元,不足部分,再按3:7责任比例分担。
被告何权辩称,该车已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只是刚过了保险期限,未及时续保就发生事故,因此不能按有交强险来计算被告的赔偿额,应按原告所有合理损失的总额,按3:7分担后再确定被告的赔偿额。经查,何权的车辆保险期限为:自2010年12月30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29日二十四时止。
武宣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