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张某在倒车时不慎将儿子小西碾轧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为此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对投保事实和出险事实都认可,但称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就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负有就免责条款向张某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明责任。因为保险公司举证不能,法院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
为何家庭成员不给赔付?
据毕欣介绍,保险条款中之所以规定了免责条款,对于家庭成员不予赔偿,主要是避免赔偿回到投保人或者驾驶人的手中,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也就是说,避免为了获取赔偿而故意伤害自家人的事情发生。
一名长期负责车险理赔的工作人员介绍,交强险、第三责任险都是赔事故第三方受害者的。 根据交强险、第三责任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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