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的一天,高沃开车带着两岁的小儿子到浦口区一商业街的室内游泳馆游泳。到了那里,高沃让儿子先下车等着,自己去找车位。
小家伙很是兴奋,跑来跑去,可就在这时,悲剧发生了。高沃在往后倒车,准备停进车位时没有注意到儿子,结果一下子就撞了上去,孩子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交管部门认定高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考虑到他撞死的是自己的儿子,因此没有让他承担刑事责任。
事后,高沃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支付保险理赔款42.2万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三责险外,违背了三责险设立的目的。高沃不仅是肇事者,还是受害者,如果不予赔偿,则是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判定这项免责条款无效。
另外,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的义务。考虑到高沃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的因素,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责险最高限额30万元的一半,即15万元内承担赔付责任。
商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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