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4日,华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后侧翻撞倒谢某,造成谢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谢某、华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诉讼中,谢某称,其受伤之后果系华某驾驶的小客车侧翻撞击所致,故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某则辩称,其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要求对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部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同意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次事故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华某是否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这一问题的认定,又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在有责或者无责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谢某受伤之后果系华某驾驶的小客车侧翻撞击所致,根据公平原则,华某应当赔偿谢某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部分的损失。而因为华某无过错,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遂判决:一、保险公司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二、华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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