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投保车险的消费者可选择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经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7日透露,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由保监会统一制定的现行车险条款费率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保监会将对不严格执行经批准并公布的车险条款费率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处,希望广大消费者监督保险公司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制定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风险、车险市场状况、行驶员的安全记录制定费率,条款费率必须经保监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他说,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改革不是车险费率的“自由化”,更不是单纯的车险降费,车险费率的确定是由保险责任的大小,消费者的风险状况、安全记录等多种因素决定的。有的消费者因风险小、安全记录好,可以少付保险费。相反,有的消费者因风险大、赔付记录不好,就要多付保险费。 保监会提示消费者在购买车险产品时,应认真了解自己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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