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这种受事故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责任认定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而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性。对此,笔者暂定义它为形式上合法、内容上不真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规。 1、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民法通则》的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所指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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