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先生来电话咨询本刊:去年他从吉林买回了一辆二手面包车,这车在当地的不同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期限均是到10月底。今年7月,他在驾车去外地时不幸发生车祸,幸好未造成人员伤亡。当时,他只向事故现场地的同一商业保险公司报案,未向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报案。事过多日后,他才发现接受报案的保险公司只承保商业车险,于是他向原车主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理赔。可经联系,交强险保险公司却以他报案超过48小时为由拒赔交强险。他问,法律对交强险的报案时限有无规定?
王先生提出的问题答案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未规定交强险的报案时限,也没有把报案超时列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情形。对于报案期限问题只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里有规定,其中单列条款明确要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相应的商业车险赔偿责任。而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列明交强险的报案时限,只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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