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浮动是与去年推出的交强险制度相配套的机制。中国保监会于6月15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中体现了鲜明的“奖罚分明”。《办法》规定,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车主,他的交强险费率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事故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事故的,最高下浮20%。反过来,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
质疑一:推出时机是否成熟?
部分公众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根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施具体情况,再在适当时机考虑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回应:浮动与费率调整无关
袁力说:“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国家法规规定实行的一项制度,与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也就是说,费率是否浮动,是与被保险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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