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浮动奖罚分明
费率浮动是与去年推出的交强险制度相配套的机制。中国保监会于6月15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中体现了鲜明的“奖罚分明”。《办法》规定,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车主,他的交强险费率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事故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事故的,最高下浮20%。反过来,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
质疑一:推出时机是否成熟?
部分公众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根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施具体情况,再在适当时机考虑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回应:浮动与费率调整无关
袁力说:“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国家法规规定实行的一项制度,与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也就是说,费率是否浮动,是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挂钩的。而交强险基准费率的调整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
质疑二:是否滥用行政处罚权?
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变相行使了行政处罚权,而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也有人称,交通违法后交管部门已对司机进行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法司机的重复处罚。
回应:费率浮动不是“行政处罚”
袁力强调,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例如:购买人身保险时,由于被保险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同,风险不同,保险费率就要有所差异。同样,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相对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风险更大,以风险为基础厘定保费正体现了社会公平。
质疑三:是否应与违法挂钩?
公众表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可以理解,但与交通违法挂钩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将“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法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
有消费者称,“闯红灯”违法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或前车违法引起的,有时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一次“闯红灯”交强险费率就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
(编者注:保监会未回应这一质疑)
质疑四:浮动比例是否恰当?
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还有人提出,下浮条件过于苛刻,让人很难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
回应:试点表明大部分人下浮
袁力说,2004年4月起,上海率先试行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从实施3年的经验看,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而享受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51.03%;费率没有浮动的机动车占38.71%;只有10.26%的机动车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较差,提高了保险费率。
质疑五:比例设置依据是否科学?
有消费者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的制定应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法制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办事;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公平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提高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回应:高度重视浮动尺度把握
袁力说,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香港等其他实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的国家及地区相比,草案的制定坚持了注重奖励注重防范原则,在实行费率浮动的初期,立足于“费率优惠比例适中、费率上浮幅度平缓、扩大受惠范围”。据了解,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交强险费率最高上浮区间分别为基准保费的2.5倍和2.4倍。
袁力说,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等方面,将认真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