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办理摩托车等车辆“交强险”时,违反国家保监会规定强制搭售商业险(意外伤害险100元/人/份)。
国家保监会早在2010年2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进一步重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交强险不得拒保的规定。又于二○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发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二、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交强险及时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
目前新晃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驾驶员投保交强险时,无耻的强制驾驶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其行为卑鄙、可恶。不可否认,被强制投保意外伤害险的驾驶员中也有愿意的,但财保公司错在侵犯了驾驶员的选择权和消费知情权。比如,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投保交强险时,只笼统告诉驾驶员要交304元,304元究竟包括哪些项目却不告知投保交强险的驾驶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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