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发现, 自己的车在长达4年的维修期间,出现了11次交通事故。他将修理厂告至密云法院。法院判决修理厂赔偿张先生车辆使用费103462.5元及车辆贬值损失 31000元。近日,从密云法院获悉,因修理厂在判决生效后未赔偿,张先生已申请强制执行。 张先生称,他的帕萨特轿车于2003年10月27日发生车祸,2004年10月9日,他与该修理厂达成协议,约定由该修理厂修理汽车,修理费除保险公司承担的20%外,其余由修理厂垫付,修车完毕后由张先生交款提车。
2009年1月,张先生提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自2004年10月9日至2009年1月6日,先后发生了11次交通事故,且均接受了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处罚,8次理赔金额达214180.13元。
在向修理厂讨要说法未果后,张先生将修理厂告上法庭,要求该修理厂支付车辆使用及损失费10余万元。
密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的汽车在该修理厂修理期间,修理厂应妥善保管该辆汽车。至2009年1月间,该车辆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总共理赔金额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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