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严重受损,保险公司认为火灾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因此拒赔。日前,张家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车主高某保险理赔款112700元。保险公司对判决心服口服,已经将理赔款交给高某。
去年9月2日,高某为他所有的汽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一份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8000元。今年4月26日,高某的驾驶员朱某驾驶该车行驶到张家港市西二环路时,车辆起火冒烟,导致汽车受损。后经公安消防大队勘验鉴定,起火原因不排除汽车内部故障引起火灾。高某向人保公司理赔时遭拒,无奈之下只得向张家港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因自燃或不明原因的火灾引发的损失,都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除责任事由。这一点,在保险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
法院认为,由于人保公司放弃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消防大队火灾勘验结果,法院推定保险车辆起火系“不明原因”造成。 《车损保险条款》虽然约定“因自燃或不明原因的火灾引发的损失”是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情形,但人保...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