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商丘发生一起因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案,法院一审、二审皆判保险公司败诉,引起保险界的轩然大波。众多保险人士对此发表了不同见解,概括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在保险条款中属于保险人拒赔事项,保险人无需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人拒赔理由不当且保险条款规定不明,法院的判决结果合法有据。
相关案情:被保险人聘请无驾驶证的李某驾驶一辆解放牌货车于2000年8月5日在德州城区某路段,与因故障停在路肩处的泰安市某大型货车后部尾随相撞,造成4人死亡、两车严重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
该解放牌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所使用的条款是2000年版保监会的统颁条款。被保险人因驾驶的司机无驾驶证,在保险条款的基本险中该事项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项,因此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基本险项下的权利。于是,其向保险公司索赔附加险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合计6万元。保险公司拒赔。
虽然在附加险前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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