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案的介绍

 所属分类:郑州市车险   2013-9-16 23:03:49    加入收藏
 近日,河南商丘发生一起因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案,法院一审、二审皆判保险公司败诉,引起保险界的轩然大波。众多保险人士对此发表了不同见解,概括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在保险条款中属于保险人拒赔事项,保险人无需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人拒赔理由不当且保险条款规定不明,法院的判决结果合法有据。

   相关案情:被保险人聘请无驾驶证的李某驾驶一辆解放牌货车于2000年8月5日在德州城区某路段,与因故障停在路肩处的泰安市某大型货车后部尾随相撞,造成4人死亡、两车严重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

   该解放牌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所使用的条款是2000年版保监会的统颁条款。被保险人因驾驶的司机无驾驶证,在保险条款的基本险中该事项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项,因此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基本险项下的权利。于是,其向保险公司索赔附加险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合计6万元。保险公司拒赔。

   虽然在附加险前言部分对基本险与附加险的关系有一个说明,但仍极易引起误解,即基本险的免责条款与附加险的部分是各自独立的。当被保险人发生附加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人依据基本险的免责条款拒赔,但往往引发纠纷。因为基本险免责事项是放在基本条款之下,并且没有明确其适用的范围。而附加险又有独立的免责条款。对于基本险有规定而附加险部分无规定的免责事项,能否当然适用到附加险上对保险人而言似乎是毫无疑问的。从前文对二者关系的分析,这种解释也合乎情理,但毕竟还是引起了歧义。一旦歧义产生,保险公司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正如前文引用的《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样一来,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判决或裁决的可能性即大大增加。

201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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