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否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纳人保障范围?驾驶员饮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物及无有效驾驶证或所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受到严厉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此类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有观点认为,如果将这些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纳人保险责任范围,将不利于引导行为人的行为,反而会“鼓励”违法。因此,醉酒驾车等行为应当作为强制保险的责任免除,对由此引起的受害人损失,应当由救助基金负责垫付而不应由保险公司垫付。这样,可以更加妥当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发挥强制保险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通,或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均不负菇偿贵任。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没有考虑到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类似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规定未投保第三者...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