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 由保险条款 、 投保单 、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的 家庭或个人所有 ,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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