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驱使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进京拓展业务,消费者也被不少公司低廉的保险价格、既往保险事故不影响保价等“优惠”所吸引。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双向选择,近年北京的异地车险保单数量增加;然而,期望中的双赢局面似乎并没有出现。
异地车险频频出现纠纷
2009年10月22日,郭先生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常营时与一辆河北号货车追尾,双方车辆均有损坏。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先生负全部责任。
郭先生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后,保险公司派人至现场查验,但未定损,未指定修理厂,未出具其他书面材料。受损车辆被从事故现场拖至修理厂修理,郭先生支付了拖车费、驾驶室总成汽车修理费等近5万元。
本来郭先生以为自己投了保,事故的花费都能够通过保险得到弥补。但保险公司以驾驶室总成未达更换程度为由只同意按修复价赔偿。双方未达一致,郭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给郭先生开具保险单,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追尾事故受损,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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