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罗某诉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谢某在交通事故中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因其驾驶的货车未按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法院判决赔偿罗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万余元。
2012年2月19日下午,谢某驾驶货车从江西省会昌县往瑞金市方向行驶,行至206国道瑞金市武阳镇路段时,遇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叉路口驶入国道,二车在公路上相撞,造成罗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瑞金市公安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对该事故作出了罗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后,罗某被送到瑞金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36天后出院。2009年5月4日,经鉴定机构评定,罗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因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罗某便诉至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对罗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合计为123087元,谢某驾驶的货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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