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四会法院审结了一宗因保险车辆未取得交管部门核发号牌被盗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2720元。
去年7月26日,陈某为其新购的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了全保,其中包括车辆盗抢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7月27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26日24时止。
该车于去年7月27日晚被盗,案发至今未侦破。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双方对车辆盗抢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作了“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的特别约定,车辆被盗时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其保险责任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四会法院。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保险合同中对盗抢险的保险期间作出了特别约定,但从常理分析认为在保险公司没有为陈某提供更有利、更优惠条件约定的情况下,陈某放弃自成立时生效的约定而同意车辆在领取正式牌号之日才开始保险责任的约定,有违常理;此外,陈某交了一整年的保险费,而愿意接受少于一年甚至为零时间(在一年内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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