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此举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本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外资保险公司布局需时间
外资将全面进军中国车险市场。原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经营车险只能止步于商业车险,从而使外资保险公司参与车险竞争面临困难。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不采用与本地同行合作、分别承保的方式,曲线进入市场,但成本高昂、方式受限、手续繁琐。而此次发布的《条例》将该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