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无牌照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因交通事故被认定负全责。谁知,当车主高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理由是无牌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可按合同条款免责。近日经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拒赔其实属于“霸王条款”,遂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高先生保险金13219.90元。不过,在无牌照的情况下,高先生是如何违规上路行驶的?法院人士表示,这属于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有待于警方作进一步调查。
高先生说,2010年9月23日,他将其买回来尚未上牌照的轿车在市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211800元,保险期限从2010年9月23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22日24时止,约定不计免赔率。谁知,事隔几个月出事了。2011年1月29日7时20分左右,高先生驾驶着这辆被投保的无号牌轿车沿苏33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2公里+800米处时,不慎与前方杨某同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受伤、两车损坏。
同年2月1日,盐都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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