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终于开始了第二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序幕。对车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在很大意义上期待获得市场化改革的利益,那就是更加优惠的价格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但对于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来讲,这场改革并不轻松。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本是保险公司所期盼的,期望给自己一些自由发挥的空间。但至少在现阶段,保险公司从监管部门设计的改革方案中,能获得的发挥空间被限定在非常小的范围里:其一,大多数保险公司必须“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制定之后要经过保监会的审批,这种规定与之前没有多大区别。其二,虽然公司在费率厘定上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为了防止“恶性竞争”,保监会对制定条款费率有严格的监管措施,例如,要求详细说明“公司商业车险条款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协会条款的区别,并说明详细理由”,详细报告“商业车险费率,包括预期赔付支出(含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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