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车险,却在事故后才被告知无法得到全额赔偿。本月初,消费者姚智玲向福鼎12315投诉,认为保险公司理赔存在不合理。4月13日,在12315台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予以全额理赔。 据了解,姚智玲与某保险公司于2011年5月签订了车险合同,并缴纳了每年3700元的保险费用。今年4月,姚智玲的车子在福鼎店下发生事故,处理事故的总费用为2万元左右,其中包括医疗费5000元和施救费4800元。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医疗费和施救费两项费用金额过高,超过了物价局的定价标准,要求扣减2000元。姚智玲表示不能接受,遂进行投诉。 12315台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该起案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车险合同未明确医疗费、施救费最高限额,也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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