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被告赵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0国道萍乡段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叶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相撞后,被告往左打方向,车头左前角与左侧同向行驶由杨某驾驶小车左前门相撞,造成叶某当场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9月6日,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赵某应负此事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叶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赵某系无证驾驶,被告赵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应是独立分开的,是并列关系,本案属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而赵某并非故意造成叶某的伤亡,只是属过失。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来说,也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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