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过失造成人身伤亡 车险理赔吗

 所属分类:  2013-10-8 22:21:37    加入收藏
2010年8月,被告赵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0国道萍乡段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叶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相撞后,被告往左打方向,车头左前角与左侧同向行驶由杨某驾驶小车左前门相撞,造成叶某当场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9月6日,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赵某应负此事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叶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赵某系无证驾驶,被告赵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应是独立分开的,是并列关系,本案属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而赵某并非故意造成叶某的伤亡,只是属过失。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来说,也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障范围的宽与窄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6月30日

交通事故赔偿案  不再处理三者险
    一涉交强险案二审判决,投保时间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直接影响赔付  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实施,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早已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备受关注。  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全市首宗二审终审涉交强险赔偿纠纷案,具有一定判例意义。  案情回放:无法查证交通事故责任  2006年9月23日,深圳市宝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运输公司)司机冯某驾驶大型客车沿宝安区创业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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