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分录:
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核收街道、乡镇保障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就业保障金
二、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上缴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市财政40%
应缴财政专户款——区(县)财政60%
贷:银行存款
三、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利息,计入就业保障金总额,按规定40%交市财政,60%交区(县)财政。
(一)收到银行转来的利息单据: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利息
(二)按比例分别上缴市财政40%,区(县)财政60%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40%
应缴财政专户款——60%
贷:银行存款
四、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根据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当年的工作任务,经市财政审核批准,收到财政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五、根据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市就业机构对区(县)下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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