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举例来说,甲乙两车发生碰撞,甲车应当负全责,双方车辆各损失2000元。如果按照原先的商业三者险“有责赔付”的原则,乙车不需承担任何赔偿,全责方甲方的保险公司要负责赔钱。 自交强险制度强制施行后,即便乙车无责,它还是需要赔偿甲车一笔钱。 根据交强险条例,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无责的一方应在400元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的损失。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这笔钱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承担。而甲车必须向乙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 业内人士指出,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车主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应该及时报案,减免因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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