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王先生在河北为自己的金杯客车办理了车险投保手续,并在保险合同上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2009年12月,王先生的车辆在山东不幸被盗,2011年,保险公司以车主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投入营运为由拒赔。
2012年底,双方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仲裁委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应支付保险金及利息8万余元。随后,保险公司依据裁决书向车主如数赔偿。
私家车数量正在快速增长,车险已成为驾车规避或应对交通风险不可或缺的方式,然而像王先生这样的车险理赔纠纷诉讼案例也在不断增加。遭遇车险理赔纠纷时,更多的投保人想到的是与保险公司理论辩驳,甚至投诉或起诉,事实上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化解纠纷。
据了解,今年初,《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明确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同时确立了保险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程序。目前已在北京、上海、江苏、江西等31个保监局全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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