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
2)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3)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
4)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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