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介绍
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
2)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3)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
4)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5)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3)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积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3)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6)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7)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8)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10)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3)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5)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6)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7)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8)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9)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5)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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