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3月,投保人李某将其桑塔纳轿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5月3日晚,李某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前方一辆大货车行错路而向后倒车,两车发生碰撞,由于大货车上所载货物超长致使李某当场死亡,桑塔纳轿车上一乘客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两名乘客受伤,保险车辆受损严重。事发后,大货车驾驶员徐某驾车驶离交通事故现场。第二天交警将大货车驾驶员徐某查获,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徐某因在高速公路违章倒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A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李某家属的报案和索赔申请后,以“无法向肇事方徐某行使代位追偿权”为由而不予立案受理,被保险人的家属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不同的观点: .
1、不应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由大货车一方负全部责任,而按照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先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大货车驾驶员徐某索赔,如果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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