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将其自有的“红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公司按时签发了保单,李某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该车被盗,3个月后仍未破案。依合同条款规定,李某从保险公司处获得45万元赔偿金:同时,保险公司取得李某的《权益转让书》,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追偿权利。后查实,车被盗后不久,王某买到此车。但该车随后被王某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工商局没收。原因是王某提供不出购买该车的合法手续证明。至此,案件仍未侦破。但保险公司获悉被盗车辆被某工商局没收后,向其提供相关的凭证证明,要求工商局返还该车。遭拒绝后,保险公司随即将工商局诉讼至人民法院。
不同的观点:
1、工商局应向保险公司返还被盗车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全额赔偿后,依法取得该车所有权及代位追偿权,该种权利并不因该车被盗或非法转让而改变。工商局在知道该车的合法所有者后,并在其提出返还要求时应予以返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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