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乌某醉酒后驾车肇事,致人重伤。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为由不想赔钱。而中旗法院认为,“醉酒不赔”的条款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规定,故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2万元。 2012 年8月5日 凌晨2时许,乌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中旗海流图镇海流图大街由南向北行至云云足浴城门前路段,与前方同方向由张某驾驶的停在道路东边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内乘坐的史某颈部损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乌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史某无责任。经鉴定,史某颈部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 因对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史某将乌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张某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告到法院。 经中旗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主持调解,史某与乌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以与乌某签订了协议,赔偿责任均由乌某承担为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张某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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