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重伤,保险公司以“醉酒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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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1: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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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乌某醉酒后驾车肇事,致人重伤。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为由不想赔钱。而中旗法院认为,“醉酒不赔”的条款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规定,故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2万元。
2012 年8月5日 凌晨2时许,乌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中旗海流图镇海流图大街由南向北行至云云足浴城门前路段,与前方同方向由张某驾驶的停在道路东边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内乘坐的史某颈部损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乌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史某无责任。经鉴定,史某颈部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
因对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史某将乌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张某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告到法院。
经中旗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主持调解,史某与乌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以与乌某签订了协议,赔偿责任均由乌某承担为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张某驾驶的车辆投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险巴市支公司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交强险设立的宗旨,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如果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立法宗旨相悖。同时,交强险采用格式文本,“合同”并未将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列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所提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免责”规定,只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也有冲突,不能用来约束事故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比例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 月12日 ,中旗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判决:此案赔偿数目共计358726.8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2万元。剩余238726.8元,由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71618元,张某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为连带责任?详见另一专稿《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出险,车主与公司连带责任 》)。剩余的70%将近17万由乌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车险家提醒各位: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之内承担理赔责任,商业三者险是不会承担理赔责任的!这也就是保险公司只赔偿12.2万元的原因。(交强险最高赔偿金额是12.2万,不懂的,请参看车险家另一专稿《何为交强险?如何计算保费?如何赔?》)。
2012 年8月5日 凌晨2时许,乌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中旗海流图镇海流图大街由南向北行至云云足浴城门前路段,与前方同方向由张某驾驶的停在道路东边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内乘坐的史某颈部损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乌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史某无责任。经鉴定,史某颈部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
因对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史某将乌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张某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告到法院。
经中旗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主持调解,史某与乌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以与乌某签订了协议,赔偿责任均由乌某承担为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张某驾驶的车辆投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险巴市支公司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交强险设立的宗旨,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如果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立法宗旨相悖。同时,交强险采用格式文本,“合同”并未将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列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所提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免责”规定,只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也有冲突,不能用来约束事故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比例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 月12日 ,中旗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判决:此案赔偿数目共计358726.8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2万元。剩余238726.8元,由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71618元,张某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为连带责任?详见另一专稿《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出险,车主与公司连带责任 》)。剩余的70%将近17万由乌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车险家提醒各位: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之内承担理赔责任,商业三者险是不会承担理赔责任的!这也就是保险公司只赔偿12.2万元的原因。(交强险最高赔偿金额是12.2万,不懂的,请参看车险家另一专稿《何为交强险?如何计算保费?如何赔?》)。
2013年9月3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调查: 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今后将共同致力于研究新的汽车保险费率标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C-NCAP的评价星级将会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这意味着,今后,汽车碰撞测试结果很有可能与汽车保险费率挂钩,同价格的车型,C-NCAP评价星级越高,则汽车保险费用越低;反之,如果碰撞分值低的车型,则可能面临汽车保险费用升高。
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这份合作协议包括人保成为中汽研第一战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