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10月4日,李某驾车在北京市某小区内由北向南行驶。前方突然走出一个行人,小轿车躲闪不及,车辆将行人撞倒,经交警认定,驾驶员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伤者马某,腿部骨折,病情经司法鉴定为4级残疾。 之后伤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伤者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等共计768609元。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的李某承受着沉重的赔付压力。 被保险人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商业险,但商业险中惟独没有投保商业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判决赔偿12万元。被保险人李某需要自己承担余下的60余万元费用。 据介绍,商业三责险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商业三责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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